词汇 | 北齐律 | 正文 |
释义 | ![]() ![]() 北齐律北齐法典总称。北齐建立后,文宣帝高洋命大臣封述、封隆、崔暹、李洋、魏收等几十人修定律令。武成帝高湛河清三年(564),赵郡、王睿等人以汉魏律、北魏律诸律为准,制定律令12篇,共949条。篇目依次为:名例律、禁卫律、婚户律、擅兴律、违制律、诈伪律、斗讼律、贼盗律、捕断律、毁损律、厩牧律、杂律。该律的显著特点是“法令明审,科条简要”(《隋书·刑法志》)。它首创重罪十条(隋时改称“十恶”),并沿用前代“八议”制。该律在刑名、刑罚、量刑幅度上对隋唐及以后各朝法律都有重大影响。北齐律在南宋时失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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