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汇 | 汪楫宝 | 正文 |
释义 | 汪楫宝(1888—1958)近现代吴县(今江苏苏州)人。字君济。汪荣宝、汪东弟。清光绪二十九年(1903年)上海震旦学院文科肄业。曾充幕宾。1914 年任司法部练习员,1916 年办理司法会议书记庶务获奖章,1920 年任主事,为筹议改组中东俄国法院临时委员会事务员,次年兼任司法部司法官考试事务处办事员。1925 年任司法部佥事、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委员。1928 年末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院科员,后署司法行政部科长、司法院秘书。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召开,任议事科主任。1938 年任司法行政部人事处处长,改司法院秘书。后任司法行政部参事、人事司司长,兼本部考核委员会委员,改人事处处长。1948年任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,次年改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。卒于台湾。著有《民国司法志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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