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汇 |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| 正文 |
释义 |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,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一个反动法律文件。国民党政府为了加强独裁统治,于1931年1月31日公布了《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》。规定:凡是“以危害民国为目的”而“扰乱治安者”判处死刑; “煽惑他人扰乱治安”或“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”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; “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”判处五年以上、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。这是一个剥夺人民民主权利、镇压人民革命的法西斯恐怖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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